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居祥春与王宝德、寿凤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祥春,王宝德,寿凤英,韦信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4号原告:居祥春。被告:王宝德。被告:寿凤英。被告:韦信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居祥春与被告王宝德、寿凤英、韦信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居祥春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居祥春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居祥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居祥春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