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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仙居县××所、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仙居县××所,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37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邵××。被告:仙居县××所。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仙居县××所、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张福弟审 判 员  陈红星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