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仙居县××所、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仙居县××所,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37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邵××。被告:仙居县××所。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仙居县××所、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张福弟审 判 员 陈红星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