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嵊州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街××号。法定代表人:章××。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荧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哲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