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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嵊州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街××号。法定代表人:章××。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荧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哲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