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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科技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印刷包装机械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印刷包装机械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55号原告温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商厦××室。法定代表人厉××。委托代理人潘××。被告瑞安市××印刷包装机械厂,住所地瑞安市××电局下首。法定代表人林××。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印刷包装机械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元,由原告温州××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全额)负担。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