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51号原告:韩××。被告: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光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