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桐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有限公司,桐乡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51号原告:桐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工业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范××。被告:桐乡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夏××。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18元减半收取23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