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连××司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连××司,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8号原告:绍兴市××连××司(机构代码:××7)。住所地:绍兴市××北××线。法定代表人:娄××。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连××司诉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知原告在接到缴款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