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居××与王××、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王××,寿××,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4号原告:居××。被告:王××。被告:寿××。被告:韦××。本院在审理原告居××与被告王××、寿××、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居××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居××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居××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