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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与廖××、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廖××,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廖××。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廖××、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廖××、孙××价值22.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廖××、孙××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价值22.5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22.5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