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与廖××、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廖××,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廖××。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廖××、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廖××、孙××价值22.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廖××、孙××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价值22.5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22.5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