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蓟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蓟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刘某,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赵某,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玉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