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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月娟、王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月娟,王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564号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区保叔路193号2号综合楼701室。法定代表人:束亮。委托代理人:金炳龙,住杭州市拱墅区假山新村25幢2单元501室。被告:王月娟,市西湖区三墩镇西行路14号。被告:王丽。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九男,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王月娟、王丽(以下称两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学英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炳龙、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九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杭州市西湖区润达花园(苑)19幢5号商业用房业主。从2007年7月1日起,原告受润达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为润达花园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从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两被告已拖欠物业服务费计899.13元,期间原告多次催缴未果,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给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899.13元及滞纳金263.01元,合计1162.14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拟证明原告与润达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事实;2、房产证存根,拟证明两被告系润达花园(苑)19幢5号商铺的业主;3、业委会说明,拟证明润达花园和润达花苑系同一小区的事实。两被告共同辩称:依据原告与润达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4条,原告负有对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等。但业主的房屋屋面长期漏水,多次要求给予修补,原告至今不给予解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原告应对小区公共道路每天清扫,巡回保洁等服务,但原告一直未清扫商铺外的通道。原告未与两被告签订任何服务协议书,也未按时将物业管理合同送达两被告,收费缺乏依据。由此可见,原告完全未履行合同条款中的物业服务和监督职能,并给业主造成了损失,两被告保留要求原告拆除违章建筑和修复房屋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两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照片一组,拟证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两被告使用的商铺屋面上面有违章建筑,屋面存��开裂、漏水等现象,商铺外的共用通道原告从未清扫的事实。法庭质证时,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均没有异议,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屋面上的违章建筑原告正在整治,屋面开裂、漏水与原告无关,共用通道属于环卫处清扫。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相互关系,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3,两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材料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润达花苑19幢5号商铺业主,该商铺的建筑面积为93.66平方米。润达花苑小区现已更名为润达花园小区。2007年7月1日,原告与润达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润达花园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对润达花园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原���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小区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委托管理事项为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维持公共秩序和安全防范,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期限三年,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营业用房的物业管理费由原告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0.60元收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告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合同还就双方其它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润达花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两被告一直未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2008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与润达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与润达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约定营业用房的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0元向原告缴纳,故两被告应当按每月56.2元的标准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两被告应缴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为899.13元,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899.13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物业管理合同还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告可以自逾期之���起每天按应缴未缴额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但双方约定的滞纳金明显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两被告支付的滞纳金应为100元。两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按约提供物业服务、无权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意见,因两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月娟、王丽支付给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899.13元、滞纳金100元,合计999.13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王月娟、王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月娟、王丽承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姜学英二○○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