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与胡××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胡××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22号原告:陶××。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胡××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负担。审 判 员 徐步茜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静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