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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386号原告叶××。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所有的坐落在杭州市景芳五区31幢6单元701室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所有的坐落在杭州市景芳五区31幢6单元7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