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386号原告叶××。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所有的坐落在杭州市景芳五区31幢6单元701室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所有的坐落在杭州市景芳五区31幢6单元7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