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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拱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与浙江××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浙江××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拱商初字第69号原告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被告浙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吕××。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浙江××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元,减半收取83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20元,共计1659元,由原告汪××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杜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