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和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马德圣与周绪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圣,周绪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和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马德圣,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和县,。被告周绪龙,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圣诉被告周绪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先予给付原告前期已支付的20000元医疗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原告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先行支付前期医疗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周绪龙在金融机构(含邮政储蓄、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雨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