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与姜××、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姜××,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3号原告成××。被告姜××。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诉被告姜××、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撤回对被告姜××、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岳夫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利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