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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新三角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与王小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新三角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王小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8号原告:绍兴市新三角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梁峰。被告:王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新三角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知原告在接到缴款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