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与被告赵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蹇 霞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春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