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剑峰布艺有限公司与中工美凯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剑峰布艺有限公司,中工美凯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0号原告:绍兴县剑峰布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901265)。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园里湖村。法定代表人:娄素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洪震亮。被告:中工美凯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中河北路108号港航大厦。法定代表人:柳燕,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剑峰布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工美凯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剑峰布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1元,减半收取43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70元,合计74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