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制××司与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制××司,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宁波市××制××司,道烟××村。法定代表人:顾××。被告:邬××。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制××司与被告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制××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辛 元 刚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瑞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