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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居××与王××、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王××,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5号原告:居××。被告:王××。被告:寿××。本院在审理原告居××与被告王××、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居××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居××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居××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