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白宇航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穆将王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宇航,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穆将王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宇航。法定代理人王雍花,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系白宇航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穆将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安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晓民,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上诉人白宇航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白宇航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宇航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宇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上诉人白宇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