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钱××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91号原告:钱××。被告: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负担。审判员 唐永祥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春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