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02号原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服装工业园区中心路以东、发展路以南,0154-x。法定代表人:吴××。被告: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越城区××中路时代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山月康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