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吴某。被告:钱某。本院于2009年1月7日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案认为:原告吴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