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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吴某。被告:钱某。本院于2009年1月7日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案认为:原告吴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