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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雪峰体育用品××责任公司与绍兴××××羽毛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雪峰体育用品××责任公司,绍兴××××羽毛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5-1号原告:绍兴市雪峰体育用品××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5384-3)。住所地:绍兴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毛××。委托代理人:蔡××。被告:绍兴××××羽毛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79806)。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雪峰体育用品××责任公司诉被告绍兴××××羽毛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雪峰体育用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7元,减半收取2,1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7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