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桐乡市北极熊××制品有限公司与绍兴××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北极熊××制品有限公司,绍兴××羽绒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6号原告桐乡市北极熊××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皮毛市场××号。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绍兴××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湖新区灵芝镇××村。法定代表人袁××。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北极熊××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北极熊××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34元,减半收取29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瑶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