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俞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某。上诉人洪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3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洪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洪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