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汇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陈贻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汇龙纺织品有限公司,陈贻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1号原告:绍兴县汇龙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7613-X)。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轻纺大厦B楼148号。法定代表人:宋占锋,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申铁旗,系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贻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汇龙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贻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汇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贻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汇龙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贻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40元,依法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