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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素清与金建设、黄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素清,金建设,黄素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108号原告:夏素清,女,1966年9月6日出生,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夏家村芙蓉路3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6609064544)被告:金建设,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星火村大井堂1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7009164511)被告:黄素红,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社阳乡青塘坞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7606285629)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素清与被告金建设、黄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素清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素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素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素清撤回对被告黄素红的起诉。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