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杭州合田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特博隆思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合田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特博隆思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793号原告:杭州合田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慧峰。委托代理人:王国清、项杰。被告:上海特博隆思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平。原告杭州合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田公司)为与被告上海特博隆思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田公司委托代理人项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特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田公司诉称,2008年2月,依约为特博公司定作安装价值人民币118531元高柜、展示柜等,至今尚欠款项64631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特博公司支付款项64631元及违约金78850元(从2008年4月4日暂计算至2008年12月4日),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特博公司未作答辩。合田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2008年2月29日订货合同二份。证明合田公司与特博公司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2、2008年3月17日付款协议书、同年3月18日付款函。证明特博公司拖欠合田公司款项118531元之事实。3、2008年4月4日函。证明特博公司承诺于2008年4月15日支付余款64631元,但事后合田公司未收到该笔款项。4、2008年12月2日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合田公司支出本案律师费为5000元。特博公司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特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合田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2月29日,合田公司与特博公司签订订货合同二份,约定由合田公司为特博公司定做安装价值人民币118531元高柜、展示柜等,合同签订后13天内交货,质量按双方确定的定做施工图执行,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货款的30%,发货前支付60%货款,余款在安装结束后15天内支付;如逾期支付货款,特博公司按日千分之五支付利息、律师代理费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合田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特博公司于同年3月17日、3月18日以传真方式致函合田公司,承诺于3月28日付清款项118531元。事后,特博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53900元,并于4月4日以传真方式承诺余款64631元于2008年4月15日支付。期满,特博公司未支付该笔款项,合田公司因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田公司与特博公司之间所签订的订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有效。合田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特博公司也支付了部分款项,因此,双方之间加工承揽关系成立。由于特博公司未按期付清余款64631元,已构成违约,现合田公司要求特博公司支付余款64631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由于双方未在订货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现合田公司要求特博公司支付违约金之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特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特博隆思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合田广告有限公司人民币64631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上海特博隆思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合田广告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杭州合田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海特博隆思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上海特博隆思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