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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建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建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383号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南二环东路隆兴家园20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施志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可,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黑龙江省铁力市,系原告职工。被告:沈建用,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由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褚幼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