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与黄××、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黄××,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71号原告高××。被告黄××。被告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黄××、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在接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在预交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亚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利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