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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与黄××、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黄××,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71号原告高××。被告黄××。被告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黄××、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在接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在预交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亚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利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