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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古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15

案件名称

雷军发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雷军发

案由

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古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军发,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古交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2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交市看守所。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08)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军发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军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8日早晨,被告人雷军发上班途经古交市矾石沟胡家咀村时,向临县人“侯为”(身份不详)以6800元的价格购得失主李某、宋某的三轮车两辆,后其将该车用于运营活动。6月2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干警查获。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估价鉴定,被盗车辆共计12552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雷军发的户籍证明;2、扣押物品清单;3、发还物品清单;4、报案材料;5、李某的证言;6、宋四狗的证言;7、冯振平的证言;8、高志利的证言;9、张某的证言;10、估价鉴定结论;11、被告人雷军发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军发在非机动车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得被盗车辆,价值12552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军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8日早晨,被告人雷军发上班途经古交市矾石沟胡家咀村时,向临县人“侯为”等三人(身份不详)以6800元的价格购得失主张某、宋某的三轮车两辆,后其将该车用于运营活动。6月2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干警查获。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估价鉴定,被盗车辆共计12552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雷军发的供述:2008年6月18日5时许,我上班时在古交市矾石沟胡家咀村山顶上,碰到临县人侯为。侯为说他有两辆三轮车,我就和他讨价还价说下6800元。最后我就给了他6800元买下这两辆三轮车。买下三轮车后我就叫了一个工友把两辆三轮车开到养殖场。在养殖场干了两天活,于6月21日中午就被一伙人拦住,说三轮车是他们被盗的,而后就来到公安局。2、李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2008年6月18日早上发现放在李八沟闫绪清家的两辆三轮车丢失。两辆三轮车都是时风牌,一辆是新的,是张某前十多天买的;一辆是旧的,是宋四狗买的。3、宋四狗的证言:2008年6月18日上午,李某告我说我的一辆三轮车丢了,是在李八沟一户人家放的时晚上被人偷走的。4、张某的证言:2008年6月18日早上,李某发现在梭峪乡李八沟一户人家院里放的三轮车丢了,李某当时就报案了。被盗的那辆三轮车是我买的,在李某的工地拉石料。5、高志利的证言: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雷军发和我说他那边有两辆三轮车,一个新的,一个旧的,让我和他开。我就和他去了矾石沟山顶上。他开的新的,我开的旧的,就回了工地。6、冯振平的证言:2008年6月21日早上,我发现雷军发开的辆新三轮车给我往猪场拉石料。7、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两辆三轮车已追回,发还失主。8、估价鉴定结论,证实雷军发购买的两辆三轮车价值为12552元。9、雷军发的户籍证明,证实雷军发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军发在非机动车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得被盗三轮车,价值12552元。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军发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2日起至2009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武绪良审 判 员  张恩忠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