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定香与沈斌、乐秀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定香,沈斌,乐秀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22—1号原告吴定香,女,193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盛家塘新村127号29号楼401室。被告沈斌,男,成年,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念亩墩5弄1号后门(房管所屋)。被告乐秀娟,成年,北区12幢26号202室。本院在受理原告吴定香与被告沈斌、乐秀娟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乐秀娟名下的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桔园新村北区12幢26号202室房屋一套,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乐秀娟名下的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桔园新村北区12幢26号20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