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姜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2008年3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间,被告人姜某在本市余杭区、拱墅区、西湖区、上城区行窃五次,窃得财物价值共计932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07年1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在余杭区亲亲家园内的两岸咖啡馆,向被害人颜小燕借打手机,后趁其不备偷偷溜走,窃得三星E838型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1719元)。2、2007年1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在拱墅区湖墅南路必胜客餐厅内,向被害人丁利锋借打手机,后趁其不备偷偷溜走,窃得诺基亚N72型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1870元)。3、2007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姜某在西湖区南都银座6幢1603办公室内,趁被害人于某离开办公室之机窃走其放在办公桌上的摩托罗拉1200型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1785元)。后被害人于某联系到姜某,姜某退赔给于某现金2000余元。4、2008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姜某在上城区平海路华辰国际大酒店一楼大厅茶吧内,向被害人徐屹倩借打手机,后趁其不备偷偷溜走。窃得诺基亚N93i型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3811元)。5、2008年6月30日11时许,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姜某在上城区龙翔服饰城四楼4077摊位内,谎称要购买大批玩具要求摊主送货,并向摊主的帮工被害人杨阳某手机,后趁其不备偷偷溜走,窃得诺基亚6630型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13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