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武军巷与马飞君、浙江环宇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军巷,马飞君,浙江环宇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武军巷。委托代理人李密。委托代理人郭青。被告马飞君。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博文路唐南大厦A座20楼。代表人翁海源,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军巷与被告马飞君、浙江环宇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军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胡立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