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海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有限公司与海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98号原告:海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桥××号。法定代表人:卜××。委托代理人:祝××。被告:海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车站边。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海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仲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