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与杭州合纵联横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杭州合纵联横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794号原告: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桂荣。委托代理人:陈建强。被告:杭州合纵联横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健。委托代理人:蒋晓峰。原告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合纵联横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联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建强,被告合纵公司委托代理人蒋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联公司诉称,2007年8月,依约为合纵公司承印《织带样本》册5000本,至今尚欠印刷费和打样费99736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合纵公司支付款项99736元及利息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合纵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确发生过承揽关系,当时均通过东联公司董事孙瑞宏,并参予对账,在2008年1月,双方通过对账,合纵公司欠东联公司加工费99736元属实,但嗣后,合纵公司分数次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孙瑞宏99736元,并在2008年6月收到东联公司开具的发票,因此,双方已结算完毕,故要求驳回东联公司的诉请。东联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2008年1月20日应收款核对清单。证明合纵公司欠东联公司加工费99736元。2、2008年6月2日增值税发票。证明东联公司已履行了开票义务,但合纵公司至今未支付加工费。合纵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2008年12月25日证人周某的证明及孙瑞宏的名片。证明孙瑞宏系东联公司的执行董事。2、2008年6月2日增值税发票。证明东联公司收到合纵公司支付的款项后开具发票的事实。上述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纵公司对东联公司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所欠加工费99736元,合纵公司已分数次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孙瑞宏。东联公司对合纵公司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也没有异议,但认为孙瑞宏原系东联公司聘用的业务员,现在已不在公司工作,没有收到加工费99736元。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关联性,本院作如下认定,鉴于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且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应予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8月,东联公司依约为合纵公司承印《织带样本》册5000本,双方于2008年1月20日进行对帐,合纵公司在应收款核对清单上盖章确认欠东联公司印刷费和打样费99736元。嗣后,东联公司未收到该笔加工费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东联公司与合纵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加工承揽合同,但东联公司依约为合纵公司加工印刷了5000本织带样本,双方经过对帐后合纵公司确认欠东联公司加工费99736元,因此,双方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成立。由于东联公司未收到该笔加工费,现要求合纵公司支付加工费99736元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但鉴于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对帐单也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因此,现东联公司要求合纵公司支付从2008年1月起的利息之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即2008年12月12日起计算到判决之日止,按月息千分之五点零四为502.67元,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合纵公司以该款已支付给东联公司职员孙瑞宏,因没有相应的凭证予以证实,且东联公司也否认收到该笔加工费,因此,合纵公司以此为由要求驳回东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之辩称,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合纵联横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加工费99736元及利息502.67元,合计人民币100238.67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杭州东联广告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杭州合纵联横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7.5元,由杭州合纵联横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