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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炭××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炭××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46号原告:余姚市××炭××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龚××。被告: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工××区××区××栋、4栋、5栋。法定代表人:罗××。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炭××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姚市××炭××工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蒋晓波审 判 员  齐志强代理审判员  卢 斌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马海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