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咸秦民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咸秦民执字第00207号 申请人魏某。 被执行人王某。 魏某诉王某抚养费一案的(2008)咸秦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银化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8)咸秦民执字第00132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辉 审判员 罗 林 审判员 刘 江 二OO九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