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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咸秦民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咸秦民执字第00207号 申请人魏某。 被执行人王某。 魏某诉王某抚养费一案的(2008)咸秦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银化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8)咸秦民执字第00132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辉 审判员  罗 林 审判员  刘 江 二OO九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