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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叶××与黄××、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黄××,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6号原告:叶××。被告:黄××。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黄××、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华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毛魏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