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叶××与黄××、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黄××,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6号原告:叶××。被告:黄××。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黄××、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华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毛魏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