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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司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司某;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07号 申请人司某。 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咸阳金旭路。 法定代表人彭新盛,系该区区长。 司艳诉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08)咸秦民重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渭城区人民政府按判决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07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辉 审判员  罗 林 审判员  刘 江 二OO九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  霍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