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司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司某;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07号 申请人司某。 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咸阳金旭路。 法定代表人彭新盛,系该区区长。 司艳诉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08)咸秦民重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渭城区人民政府按判决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07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辉 审判员 罗 林 审判员 刘 江 二OO九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 霍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