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温泰民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金华、张迎东与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华,张迎东,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温泰民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华。申请执行人张迎东。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法定代表人郑书加,经理。申请执行人徐金华、张迎东与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及申请执行人毛显唱等人与本案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应分别支付货款利息款9100元、人身损害赔偿款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00元和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平阳水头分理处和在农业银行平阳支行腾胶分理处(帐号分别为:33×××36;25×××66),均有储蓄存款。本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7)泰执字第3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划��了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该两处的储蓄存款合计元。因尚不足支付该二案的执行标的额,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平阳水头分理处的储蓄帐户(帐号为:33×××36)和农业银行平阳腾胶分理处的储蓄帐户(帐号为:25×××66)。冻结金额为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夏晓宾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会签人:核稿人:经办单位:本院执行局拟稿人:欧卫忠09.1.9事由:泰顺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冻结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储蓄帐户。主送机关:当事人及代理人抄送机关:发文:(2007)温泰民执字第34-5号打字:欧卫忠申请执行人徐金华,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泰顺县人,住泰顺县罗阳镇富民路23号。申请执行人张迎东,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泰顺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腾胶镇昌荣路214号。法定代表人郑书加,经理。申请执行人徐金华、张迎东与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及申请执行人毛显唱等人与本案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应分别支付货款利息款9100元、人身损害赔偿款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00元和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平阳水头分理处和在农业银行平阳支行腾胶分理处(帐号分别为:33×××36;25×××66),均有储蓄存款。本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7)泰执字第3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该两处的储蓄存款合计元。因尚不足支付该二案的执行标的额,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阳县昌荣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平阳水头分理处的储蓄帐户(帐号为:33×××36)和农业银行平阳腾胶分理处的储蓄帐户(帐号为:25×××66)。冻结金额为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欧卫忠二00九年一月十日书记员夏晓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