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骆光良与黄新良、黄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良,黄新良,黄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4号原告骆光良,经商,城街道齐街村。被告黄新良,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楼西塘村2组。被告黄荷芳,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楼西塘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光良与被告黄新良、黄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光良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秋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