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骆光良与黄新良、黄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良,黄新良,黄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4号原告骆光良,经商,城街道齐街村。被告黄新良,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楼西塘村2组。被告黄荷芳,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楼西塘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光良与被告黄新良、黄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光良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秋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