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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77号原告:于××。被告:陆××。本院在受理原告于××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当事人自动撤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粹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成丽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