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77号原告:于××。被告:陆××。本院在受理原告于××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当事人自动撤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粹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成丽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