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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千毅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高斯宝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千毅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高斯宝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1号原告:绍兴县千毅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永通国贸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沈琴娣,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震亮,男。被告:杭州高斯宝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琴山村。法定代表人:陈惠芳,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庆发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高斯宝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庆发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95元,合计3,7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