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灞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09-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灞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刘某,系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和平村一组。被告王某,系陕西省铜川市耀洲区庙湾镇走马村龙石沟一组。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告未到庭的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未到庭的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写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据此,原告请求判令(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写明无异议的部分事实和请求)没有异议,但辩称(写明被告有争议的事实或请求)。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写明对证据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有多个争议焦点的,均可参照前述方法分段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写明民事行为的性质、民事合同的效力、民事责任的承担和法律适用)。依照(写明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主文。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请求分项写明)。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 谦审判员 罗亚齐审判员 朱建海二00九年××月××日书记员 答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