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807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1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陈雪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陈雪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8074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清远路226-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7710107L。负责人:林宏余,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子游,男,系该单位员工。被告:陈雪梅,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陈雪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996.72元、利息(截止2017年7月1日为1217.11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9996.7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滞纳金(截止2017年7月1日为3540.18元,此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普卡卡号62××06申领时间2009年1月信用额度1万元合同相关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09年2月19日起开始透支,截至2017年7月1日,透支本金合计9996.72元、透支利息1217.11元、滞纳金499.83元。还款事实2016年10月14日最后一次还款2230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9996.72元透支滞纳金499.83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7月1日的利息为1217.11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9996.72元为基数按日0.5‰的利率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雪梅应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96.72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1日已产生利息1217.11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9996.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履行完毕履行之日止)、滞纳金499.83元,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金新花人民陪审员 郑桂花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怡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