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舟普商初字第713号

贺飞裙与郁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飞裙,郁亚文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713号原告贺飞裙,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邵家村田畈路11号。被告郁亚文,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五星村东坑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飞裙诉被告郁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飞裙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蓝前飞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乐            明 来源:百度“”